青陽縣人民代表大會
依據《憲法》,縣人民代表大會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組成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召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是人大代表集中人民意志,依法履行職權的法定形式,是人民當家作主,行使管理國家事務權利的具體體現。
1949年12月至1953年7月,青陽縣先后召開9次各界人民代表會議。1954年7月,青陽縣召開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標志著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青陽縣正式建立,按照法律規定堅持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到2011年3月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勝利閉幕,前后58年中召開了13屆43次人民代表大會。其中文化大革命之前召開了5屆8次人民代表大會。1968年4月,成立了青陽縣革命委員會。自1981年3月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到2011年3月召開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先后召開了8屆35次人民代表大會。一至五屆每屆任期為兩年,六屆以后改為三年,十屆以后改為五年。
2017年2月召開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2021年6月召開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七次會議。
現在是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青陽縣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于2022年1月召開,現共有代表197名。
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青陽縣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1、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在我縣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劃和國家預算的執行。
2、審查和批準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的執行情況的報告。
3、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4、選舉并有權罷免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5、選舉并有權罷免縣人民政府縣長、副縣長。
6、選舉并有權罷免縣監察委員會主任、副主任。
7、選舉并有權罷免縣人民法院院長、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或罷免的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8、選舉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并有權罷免縣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9、聽取和審查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10、聽取和審查縣人民政府、、縣監察委員會、縣人民法院和縣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11、改變或撤銷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12、撤銷縣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13、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證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14、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15、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
16、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青陽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81年4月,青陽縣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了青陽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我縣得到進一步健全和完善??h人大常委會是縣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縣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h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與縣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青陽縣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現有組成人員27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3人,不駐會組成人員9人。
目前,青陽縣人大常委會共設“兩室八委”,即:辦公室、研究室和監察司法、財政經濟、農業與農村、教育科學文化衛生、人事代表選舉、城建環資、民宗僑外、社會建設等8個工作委員會。
依照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縣人大常委會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1、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2、領導或者主持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3、召集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4、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項。
5、根據縣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部分變更;審查和批準縣人民政府決算。
6、監督縣人民政府、縣監察委員會、縣人民法院和縣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系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群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7、撤銷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不適當的決議。
8、撤銷縣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9、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縣長的個別任免;在縣長和縣監察委員會主任、縣人民法院院長、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縣人民政府、縣監察委員會、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成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市人民檢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10、根據縣長的提名,決定縣人民政府組成部門主任、局長的任免,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11、按照監察法、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縣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任免縣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12、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縣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縣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縣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
13、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市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14、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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